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模式一般有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两种。前者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后者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管理模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本文拟对中美两国的CPA管理模式进行比较,注重从客观层面上进行描述,并探讨我国的CPA管理模式。
美国CPA行业监管模式分析
从总体上看,美国的CPA行业实行的是以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管制为辅的管理模式。1886年12月,纽约成立了美国第一个民间审计组织-美国公共会计师协会;1895年, 纽约州的立法机构通过了《管理公共会计师职业的法案》,规定对有资格的会计师应该授予注册会计师称号,这标志着美国的注册会计师已经得到官方的正式认可。此后,各种会计职业组织先后建立,并进行行业的自我管制,有利地推动了美国公共会计师行业的迅速发展。
现代审计发展新阶段始于1939年,这一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第一号《审计手续说明书》。1997年6月,美国成立了独立准则委员会,负责制定保证对公司进行独立审计的CPA的独立性的概念框架与准则,这意味着美国的CPA行业管理中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独立管制因素。
综上所述,美国的CPA行业管理的显著特点是:由民间职业团体进行自律管理,政府不加干预,行业协会具有比较健全的自我管理机构,管理范围也比较宽。这种模式的形成与美国的政治经济体制背景是分不开的,在其崇尚的自由制度思想的支配下,政府职能被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但是,民间团体本身的无序性又要求拥有一定的规范力量对其进行外部调节,行业协会的作用因此凸现,并最终担当起了领导CPA发展的重任。
中国CPA行业管理模式分析
从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近30年的时间里,中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和制约都比较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基本处于政府控制之下,充分体现了浓厚的政府干预理念。
建国之初,我国并未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而由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通过自身的业务活动进行财政经济活动的监管。一直到1988年11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才标志着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自律性建设进人了一个新阶段。1994年《注册会计师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注册会计师开始在规范市场经济运转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从我国民间审计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它并非如西方发达国家一样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自发形成的,而是为了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在政府的指导下设立起来的,它们大多依附于一定的政府部门,因此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不符合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原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审计独立性有了很大的提高,尽管如此,政府职能的越位和行业自律在一定程度上的缺位仍然存在。
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两大模式的比较
行业自律通过自我调节和自我约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了重要的监督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一个高效、有序的协会将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优良的大环境,这是政府监管所不具备的优势。
政府监管相对于职业团体的行业自律,具有更强的独立性,拥有更高的权威性。政府监管能够部分解决审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通过制度建设改善审计人员与公司管理层的关系,但是政府监管不是万能的,希望通过政府监管杜绝注册会计师审计中的一切问题,也不尽现实。
通过对中美两国注册会计师管理模式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
其一,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模式的选择是与一国国情相适应的,具有明显的环境依赖特征。即使在一国内,其选择也不是绝对的,美国行业自律管理模式中有政府监管的成分,我国在政府监管的同时也存在行业协会的自律,两者并不是相互排斥的。
其二,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这两种管理模式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我们所面临的是需要在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之间找到一个均衡点,在这个均衡点下,两者能够各施其责、发挥最大的效用而又不互相冲突,既兼顾专业团体的自律需要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又要考虑到政府的有效监督,这才是适应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需要的管理模式。
纵观世界,在CPA职业发展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大多是由国家授权会计职业团体对CPA职业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政府的直接监管和管理职能正在淡化。对于我国CPA职业管理究竟会走向何方,值得大家继续探讨。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